2023 TIOS臺灣國際蘭展 Taiwan International Orchid Show

更新日期:2020.01.17 

個別參展競賽部門 (Division IIndividual Judging)

評審準則

1. 參展或送審個體必須為自然開放狀態,如經評審委員發現花被或花序遭明顯或蓄意整形,應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2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花朵應完好無缺,無污斑及變形;若送審或參展個體於長途運輸中受損,其受損情形不影響原花之風貌、亦不妨礙評審委員之評審及蘭展展出者,經評審委員同意後得准予評審及授獎。

3. 參展個體全株花序之開花數必須過半,否則不予評審;送審個體為多花者(序花性除外),其單梗花序之開花數必須過半,否則不予授獎。

4. 參展個體花若已授粉,不得參加大會競賽。

5. 參展或送審個體若尚未全開或將近凋謝,得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6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花序必須完整。蓄意摘除花蕾或去其側芽者,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7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花朵數若少於常態,儘管其花徑較大,仍須予以扣分。

8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花色著色不均(Color-Breakage),應予以扣分;但具觀賞價值之穩定個體變異不在此限。

9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評審以評審時之現況為標準,其過去與未來之情形均不考慮。

10. 參展或送審個體其為原生種者,若為自原生地採集,仍可辨識其野生葉時,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11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登記應名符其實。原生種或雜交種,均須採用桑德氏目錄(Sander's List) 之登錄名;無正確登錄名或評審委員認為名實不符時,得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12. 切花之評審或審查與盆花相同,但以國外送審或參展者為限。

13. 審查時必須考慮參展或送審個體之新鮮度。

14. 評審或審查中,送審個體之子房不得使用任何支撐固定物,多花性花莖之支撐不得超過主花梗自然彎曲處第二朵花,蝴蝶蘭組花梗支撐規定另如評審準則第15條,仙履蘭組多花性花梗支撐規定另如評審準則第16條,花莖之支撐物不得固定纏繞,以利評審委員進行評審作業。

15. 蝴蝶蘭花梗支撐規定如下:

• 主花梗之支撐:花徑7公分(含)以下,主花梗可支撐至第二朵花;花徑7至9公分,主花梗可支撐至花朵數一半以內;花徑9公分(含)以上,主花梗可支撐至花梗最後一朵花。

• 花梗側芽之支撐:花徑9公分(含)以上之側芽超過(含)5朵花可支撐至第二朵花,其他之所有側芽皆不可支撐且不可過度整型。

16. 仙履蘭組多花性主花梗可支撐至花梗最後一朵花,如其親本有單花系統則仍依評審準則第14條。

17. 參展或送審個體之花序排列,須為自然生長;若支撐不當,影響花序之自然伸展,應予以扣分,情節嚴重者不予評審及授獎。

18. 參展或送審個體須為健康個體;明顯遭病、蟲及病毒感染之個體不得參展、接受評審與授獎。

19. 拼裝株不予評審;但個體審查不在此限,得以其中之一株申請審查。

20. 原生種之評審與審查,評審委員除審視其花色、花形、花序排列等各部性狀是否較該種之一般表現更為特出外,亦應要求其質地、肌理等之品質。

21. 雜交種之評審與審查,送審個體花朵之魅力(Attractiveness)為其主要評審觀點;評審委員應參酌其父母親本及近緣種之特性,審視個體之花色、花形、花序排列等,較其親本與近緣種是否在育種上有所改進,同時亦應具備優良之質地、肌理等品質。

 

 * 上述事項若有未盡事宜,執行單位保留解釋與增加、變更及取消等注意事項之權利。

指導單位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、臺南市政府
主辦單位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、臺南市政府
執行單位: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、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
展覽地點:臺南市後壁區長安里烏樹林325號
聯絡電話:06-68309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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